修正「內政部消防署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處處理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發布單位 發布日期 112-05-10 觀看次數791 訪次 依行政院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三日院授人培字第一一二○○一○五七九號函略以,行政院三級機關應明定首長如涉職場性騷擾事件,由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受理申訴之規定,爰配合增訂第二點第四項規定。 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修正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