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大名* : 收件者E-mail * : 信件主旨 * : 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除第82條至第84條、第86條至第91條、第93條、第96條至第97條之10自113年7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13年4月24日施行 請輸入內容 * : 驗證碼 *必填 : 重填 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