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大名* : 收件者E-mail * : 信件主旨 * : 訂定「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除第4款「精神復健機構」自114年3月7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請輸入內容 * : 驗證碼 *必填 : 重填 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