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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政部消防署暨所屬機關特種車輛支援一般公務使用管理規定」第一點、第三點、第八點,名稱並修正為「內政部消防署暨所屬機構特種車輛支援一般公務使用管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生效,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