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大名* : 收件者E-mail * : 信件主旨 * : 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除第113條自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10年6月25日施行。 請輸入內容 * : 驗證碼 *必填 : 重填 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