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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0月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具無線式功能者之電場強度試驗,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認可之國內外電信設備測試實驗室測試合格
 
一、內政部107年5月3日內授消字第1070821742號令修正發布「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自107年10月1日生效,增列具有無線訊號傳輸功能者應符合之構造、功能、型式認可作業、個別認可作業及試驗項目等相關規定。
 
二、另為強化火災警報音之警示作用,提高產品使用效能,增列警報音音壓、語音與警報音之鳴動時間比率、語音語言種類等規定。
 
三、檢附發布令及認可基準檔案各1份。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0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