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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316004432 號令

 

主旨: 訂定「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預防調查組 

訂定目的及意旨

消防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其第13條第9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之專業機構申請登錄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登錄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變更、廢止、延展、執行業務之規範、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之項目、一定時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辦法予以規範。內政部為規範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之審查相關費用,爰依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本案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申請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登錄、新增或變更訓練場地及登錄延展應繳納審查費金額。(第2條)

二、明定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應繳納證書費之金額。(第3條)

三、免繳納證書費之情形。(第4條)

 
最後更新日期113-02-02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