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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20827026 號公告
主旨: 預告訂定「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訂定目的及意旨
消防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其第13條之1第3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施予服勤人員訓練之專業機構申請登錄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登錄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變更、廢止、延展、執行業務之規範、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施予服勤人員訓練之項目、一定時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辦法予以規範。內政部為規範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之審查等相關費用,爰依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擬具「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草案,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申請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新增訓練場地及登錄延展應繳納之書面審查費及實地審查費金額。(草案第二條)
二、退還及應再繳納書面審查費或實地審查費之情形。(草案第三條)
三、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費之金額。(草案第四條)
四、免繳納證書費之情形。(草案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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