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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第六條。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20821108 號令

 

主旨: 修正「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第六條。

 

訂定目的及意旨

為配合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改造,原四港務消防隊整併改制為港務消防大隊性質為機構,本署特種搜救隊性質改制為機構,爰修正本標準第六條,本次修正重點內容將「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及所屬機關」修正為「內政部消防署及所屬機構」。

 
最後更新日期112-11-23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