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各機關應依據本署「消防機關辦理各項救災訓練安全管理指導原則」辦理各項訓練 發布單位 整備應變組 發布日期 112-07-11 觀看次數593 訪次 再次重申,請各機關辦理各項訓練(含警消、義消及災害防救志工等),應確實依據本署109/09/29消署訓字第1091700957號函頒「消防機關辦理各項救災訓練安全管理指導原則」函頒指導原則(訓練前、中、後)辦理,以確保參訓人員(含授課教官及安全官)之人身安全。 附錄-消防機關辦理各項救災訓練安全管理指導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