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回頁首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目的

在現代化的都市中,建築物機能日趨複雜,發生火災的危險因子也隨之增加,於是各國相關法規中對於各類建築物均訂定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以期及早發現火災,並及時加以控制,避免火勢進一步擴大,進而降低對人員生命與財產安全之危害。

面對日趨複雜的建築物機能及使用狀況,致使對消防安全設備的依賴性逐漸提高,為了應付日趨多元化的社會,消防法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進行修正,修正之重點為增加消防專業技術人員制度、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申報制度等措施之推行。在條文內容方面增加了第八條專技人員制度,第九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規範等,而本署亦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四日發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並於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開始實施檢修申報制度。


推動之主要目的

  1. 消防安全設備係屬於維護生命財產之重要設備
    消防安全設備不似建築物內日常使用之昇降設備、空調設備、給水、 供電設備等,倘若發生故障,不易被發現,造成潛在危險。為避免此情形之發生,法律賦予管理權人應定期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檢修齊消防安全設備之義務,以於火災發生時,能發揮其應有之預警與保護功能。

  2. 基於自我責任及社會責任
    若建築物係屬於供公眾使用之用途,則其消防安全設備是否能夠在危機發生時發揮正常功能,並給予人員預警與保護,除攸關管理權人自身安全外,對於其他不特定人員之安全,更是負有重大責任,輕忽不得。因此依法律賦予管理權人委託消防專技人員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向消防機關申報之義務。

  3.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乃是希望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人員專業知識,了解設備的性能,預先發現問題,據以提出改善計畫,並對於建築物資料檔案予以彙整與建立,日後若不慎發生火災,消防搶救單位將更能掌握現場狀況與時效,做出最正確判斷,以達到維護人民生命財產,保障公共安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