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預防災害
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的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專人(即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保障該公共場所之安全。
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由防火管理人訓練場所人員進行各種必要防火措施,如:
1.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的自行檢查維護。
2.下班前將不使用的火源及電器關閉。
3.監視畫面監看及巡邏。
4.火源管理、預防縱火措施。
5.定期辦理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
我國建築及消防法規對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設置,均已有明文規定,且定期派員實施檢查,但公共場所重大火災案件依然不斷發生,顯示公共場所之消防安全維護有嚴重缺失。經查究其問題主因及與國外制度比較發現,我國一向僅重視硬體設施的設置,對於防災預防及應變等軟體作為,付諸闕如;而且,民眾欠缺「自己財產,自己保護」之觀念,即便政府極力執行檢查工作,但業者但業者仍無視問題的存在。因此,參考美、日防火管理制度,制定法規推行防火管理制度,以解決公共安全問題。
消防安全目標並非僅靠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即可達成,仍須要平時妥善的維護管理及危急時正確的使用方能奏效。例如撒水設備雖有設置而無法偵測、動作;防火門被雜物堆積阻塞,無法通行;或是空有滅火器而不知如何使用等狀況。雖然,硬體設備符合法規要求,但維護管理、防災意識及救災訓練等軟體部份無法有效配合,依然無法發揮預期之功用。
有鑑於此,新修訂之消防法為強化防災軟體功能,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管理權人應遴選防火管理人,推行防火管理工作,以強化火災預防與緊急應變能力,使能與消防安全硬體設備相配合,達到「保障人命,防護財產」之目的。
擔任「防火管理人」者,需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之人員,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接受12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並且,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
業務主要內容:
制定消防防護計畫,規劃防災相關事項。
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10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50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規劃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如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規劃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實施滅火、通報及避難逃生訓練,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4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減少因用火、用電不慎所引發之火災。
制定防止縱火相關措施,杜絕縱火案件發生。
設置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需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指下列「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PUB、酒店(廊)。
國際觀光旅館、旅(賓)館。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依內政部111年4月18日內授消字第1110821105號公告,並自111年4月18日生效)
項次 | 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 | 發文日期、文號 | 生效日期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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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收容人數在30人以上(含員工)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 1、內政部89年8月14日(89)台內消字第8986914號函。 2、內政部108年1月11日內授消字第1070824999號公告修正。 |
108年3月1日 | 配合內政部107年10月17日台內消字第1070822946號令修正之設置標準第12條,爰將「托嬰中心」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
2 | 收容人數在100以上之寄宿舍、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 內政部 89年8月14日 (89)台內消字 第8986914號函 |
89年8月14日 | 項次1原指定之場所為收容人數在30人以上(含員工)之幼稚園、托兒所、育嬰中心 |
3 | 總樓地板面積在 500平方公尺 以上之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 | |||
4 | 總樓地板面積在 300平方公尺 以上之咖啡廳 | |||
5 | 總樓地板面積在 500平方公尺 以上之圖書館、博物館 | |||
6 | 捷運車站、鐵路地下化車站、鐵路高架車站(招呼站除外) |
1、內政部89年8月14日(89)台內消字第8986914號函。 |
111年4月18日 | 鐵路高架車站與捷運車站、鐵路地下化車站性質類似,均屬供不特定多數人員進出之場所,為確保是類場所之公共安全,應落實用火用電管理及檢查,災時啟動緊急應變機制,爰納入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惟鐵路高架車站招呼站人流較少且平時無站務人員,故予以排除,是類車站依其緊急應變計畫實施減災、應變作為。 |
7 | 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 | 1、內政部 94年1月31日內授消字第0940092676號公告 2、內政部108年1月11日內授消字第1070824999號公告修正。 |
108年3月1日 | 配合內政部107年10月17日台內消字第1070822946號令修正之設置標準第12條,爰將「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使用者)、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修正為「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並增列「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 |
8 | 高速鐵路車站 | 內政部 96年1月30日 內授消字 第0960822496號公告 |
96年4月1日 | |
9 | 總樓地板面積在 500平方公尺 以上,且設有香客大樓或類似住宿、休息空間,收容人數在100人以上之寺廟、宗祠、教堂或其他類似場所 | 內政部102年3月13日 內授消字 第1020821861號公告 |
102年4月1日 | |
10 | 收容人數在30人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 | 內政部102年12月27日內授消字 第1020825928號公告 |
103年1月1日 | |
11 | 觀光工廠 | 內授消字第1060822776號公告 | 106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