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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避權 資訊權 調查權 確保消防人員救災安全

  • 積極推動落實消防三權
消防法於108年11月13日修正公布,增訂第20條之1、第21條之1、第27條之1,本署於109年5月完成前揭修正條文子法之訂定並製作懶人包,110年由地方消防機關落實推動各項宣導事宜。
(一) 內政部於109年4月22日訂定發布「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退避權)。明定危險性救災行動包括進入輕鋼構建築物等6大類,救災時如確認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應考量安全,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並改採其他適當搶救作為。本署於109年5月12日函請各級消防機關負責所屬執行退避權個案之追蹤及審查,完成確認符合法規要件,並陳核機關首長確認,以強化審核機制。
(二) 內政部於109年4月10日訂定發布「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調查權)。由內政部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調查消防、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之原因,提出災害搶救改善建議事項。本署於109年7月21日函請各級消防機關,依據上開辦法第9條規定,事故地方消防機關就事件發生經過、處理情形、原因分析、改善及對策、其他必要調查事項提供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函報本署。
(三) 工廠發生火災時,工廠之管理權人應提供廠區平面配置圖、化學品救災必要資訊,以及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資訊權),以利消防人員執行各類型化學品工廠火災搶救任務時,能獲取正確即時之救災資訊,各級消防機關依規請同仁利用消防檢(複)查、演練等各種時機,持續宣導提醒轄區化學工廠應製作廠區化學品配置平面圖及指定專人災害發生時到場協助救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