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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保管室制度


為什麼訂定容器保管室

  • 民眾習慣於瓦斯用罄後再電話叫送,惟因容器儲存場所受地目限制,離市區較遠,為求及時送達,肇致瓦斯行將容器違規儲放於貨車或私設倉庫,造成公共危險疑慮。
  • 為解決該上開問題,爰參考日本、韓國及英國規定、訂定容器保管室相關安全規範,並規劃瓦斯行可設置容器保管室暫存容器,以兼顧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安全管理及實際營運需求之合理性。
 

增加瓦斯行存放瓦斯桶的選擇

增加瓦斯行存放瓦斯桶的選擇
  • 現況:因儲存是距離遠及瓦斯行儲存量限制(儲存量128公斤以下),造成業者將容器儲存於小貨車或私設倉庫等違規行為。
  • 容器儲存室:都市計畫法第85條授權內政部及各直轄市訂定施行細則、囿於相關施行細則之規定,僅得設置於工業區、保護區等地區,距離市區較遠。
  • 修正後:瓦斯行可選擇於同一基地設置容器保管室(儲存量1000公斤以下),用以暫存營業所需之容器
 

保管室相關安全規範示意圖

保管室相關安全規範示意圖
  • 牆壁、地板應為防火構造。
  • 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 總儲存量不得超過1000公斤。
  • 設於販賣場所同一基地之地面一層建築物。
  • 設置防火門。
  • 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
  • 設立警戒標誌。
  • 保持溫度40℃以下,並防止日光直射。
  • 屋頂以輕質金屬板火其他不可燃材料覆蓋。
  • 四周應有牆壁,與保護物間應有8公尺以上安全距離,如設有厚度15公分以上之防爆牆,可縮減至1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