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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說帖及立法歷程

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立法緣由
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及其性能維護之良否,攸關建築物發生火災時之偵知、滅火及人員逃生等安全事項,亟需由具備專門知識及技術之人員負責,故84年8月11日修正公布之消防法第7條第1項規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考試院配合於85年度起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消防設備人員特種考試,本部則依消防法第7條第4項規定訂定發布「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據以管理消防設備人員及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惟消防設備人員之執業、業務、責任、公會組設與罰則等事項涉及人民權益與是類人員管理事宜,亟須以專法定之。爰依現行實際情況並參酌我國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法規之立法例,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立法歷程
(一)本草案經行政院分別於88年4月29日、91年3月15日、96年4月2日、97年2月5日、103年12月24日及105年2月1日6度函送立法院審議,囿於各方公會團體對於執業權益持不同立場,期間歷經本部、本部消
      防署及立法院黨團多次協商,未能達成共識,前5次送請立法院審議,均因屆期不續審,第6次由行政院105年7月19日函知本部經立法院同意全案退回。
(二)本部105年11月1日召開研商「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之執業範圍及方式協商會議與各公會團體之共識決議「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將僅就消防專技人員之執業、業務及責任、公會組設、罰則等執業管理規範,
      有關執業爭議之條文則不納入規範,回歸消防法辦理」。
(三)本部業依前開共識擬具本草案經本部法規委員會5次審查會議完竣及本部107年12月27日第24次部務會報討論通過,本部於108年1月11日函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於108年2月14日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完竣,俟
      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後,提報立法院審議。

 
 
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懶人包

懶人包封面

懶人包1頁

懶人包2頁

懶人包3頁

懶人包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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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人包6頁

懶人包7頁

懶人包8頁

 

消防設備人員法Q&A


Q:「消防設備人員法」目前立法進度為何?

A:
一、內政部105年11月1日及109年3月3日分別召開會議,各公會團體共識為「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不納入爭議條文,工作權益之爭議條文,回歸「消防法」
       辦理。
二、內政部108年1月11日將本草案函送本院審查,經108年2月14日審查完竣,109年11月12日院會討論通過,109年11月16日函送立法院審議,109年12月
       4日立法院一讀通過,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84年建立消防專技人員制度迄今已逾25年,消防設備人員之執業、業務、責任、公會組設與罰則等事項涉及人民權益與是類人員管理,亟須專法管理,本
       草案並無重大爭議條文,內政部將持續與各界積極溝通及說明,期於第10屆第3會期三讀通過,公布實施。



Q: 制定消防設備人員法之急迫性及重要性?

A:

一、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及其性能維護之良否,攸關建築物發生火災時之偵知、滅火及人員逃生等安全事項,需由具備專門知識及技術之人員負責,消防法84
       年8月11日修正發布建立消防專技人員制度兼採暫代制度,推動執行迄今已逾25年,目前係以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規範消防專技人員之管理,
       其位階係法規命令,強度尚待提升,亟須制定專法俾能建構周全完善管理規範。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及消防法第7條第3項規定,消防專技人員之執業執照、業務及責任、停業等處分及公會組設等管理涉人民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
       之,俾符法制。
三、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係依各界共識僅就執業管理予以規範,並無涉執業權益條文,已無重大爭議,祈立法院各委員能支持,以期早日完成立法。



Q: 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之重點及特色為何?

A:

草案內容包括消防設備人員相關之執業、業務及責任、公會組設與罰則等事項,共6章、48條條文,其重點及特色如下:
一、執業方式多元:考量實務執業現況及需求、國際潮流及產業發展之趨勢,納入如成立或受聘於事務所、公司或其他專業機構、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
       應檢修場所等多種不同態樣之執業模式,以因應實際需求。
二、建立完整執業證照管理機制:明定申請、換發執業執照,以及停業、復業等相關異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或註記之程序。
三、明定執業人員均須加入公會:參考建築師法等相關規定,須加入公會才能執業,但可於全國執行業務。
四、違反規定均採行政罰模式: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違反規定之樣態明確,故採行政罰則無須經懲戒委員會等費時審議,以達即時處分之效果。



Q: 草案第7條之執業方式可以公司、有限合夥、商業或其他專業機構執業,與建築師或技師事務所不同,其理由?又其他專業機構所指為何?

A: 

一、消防專技人員制度推動迄今,業有許多消防設備人員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成立公司或商業組織,執行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
       或檢修業務,為符現行實務運作,爰不限以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方式執業,消防設備人員依其生涯規劃,可以成立或受聘於登記有消防安
       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等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
二、又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等執業方式,較事務所更具彈性,亦符合實務現況、國際潮流及產業發展之趨勢。
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包含以公司等法人方式設立,本條所指其他專業機構係指以財團等法人設立之方式。



Q: 草案第19條規定消防設備人員需加入直轄市、縣()公會始得執業,與之前所送版本加入全國性公會規定不同,其理由為何?

A:

一、本部主管之專技人員,如建築師、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等皆為加入直轄市、縣(市)公會始得執業規定,其執行方式經多年驗證,尚無窒礙難行之處。
二、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業務之推動均需消防設備人員之配合與協助,可有相對對口單位協調與諮詢;另可便於服務地區性會員、協調地區性同業關係。
三、成立直轄市、縣(市)之消防設備師、士公會門檻由30人調整為9人,並利公會籌組運作,人數不足者可加入鄰近縣市。
四、加入一地區公會即可全國執業,可避免有同時需加入地區及全國公會之疑慮。



Q: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涉嫌犯法應先經過審議懲戒疑義。

A:

一、消防設備人員法與護理人員法類似,均分為師與士。而護理人員法、物理治療師法及社會工作師法亦無懲戒,而是以行政罰進行規範。
二、現行立委提案有關懲戒版本如借牌、收受不法利益、洩密、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執行業務等,其中「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考量屬宣
       示性條文,因不易明確規範其態樣,易造成實務執行認定困難或影響消防設備人員權益,爰未納入處以行政罰外,其他項目參考護理人員法等法令體例,以行政罰方式為之,且不服行
       政處分者亦可藉由訴願及行政訴訟以資救濟,不影響其權益。
三、行政罰優點為是項規範對於違規樣態明確者無須經懲戒委員會等費時審議,且針對重大消安事故之業務違失亦得即時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