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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調整消防安全管理處理原則

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政策,降低社區群聚感染肺炎之風險,在疫情未有效控制前,消防安全管理處理原則擬處如下:
 
(一)防火宣導: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所定防火宣導活動實施計畫持續執行,但由消防人員及宣導志工深入社區、住家、群聚會議之勤務部分,本署業以109年2月6日消署預字第1090500155號函(如附件3)請各消防機關得視實際情況先予暫緩在案,另建議以網路媒體宣導為主;並加強酒精使用之火災預防注意事項。

 
(二)消防安全檢查:
1、請各消防機關依所定110年消防安全檢查計畫執行,並視所轄之疫情發展,適時調整延後檢查或暫時停止,修正上開計畫送本署備查,不受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之限制。
2、檢查人員講習訓練:各消防機關依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第6點辦理之訓練,視所轄之疫情發展,適時調整延後辦理,至110年7月31日疫情尚未趨緩致上半年訓練無法辦理者,得併同下半年度執行。
 
(三)受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竣工查驗及檢修申報案件:
消防專技人員依消防法第7條第1項規定執行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等業務,若有不符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定期複訓規定者,請各消防機關依內政部109年3月31日內授消字第10908218901號函釋(如附件4)同意其執行業務,並請其於疫情結束後儘速參加複訓及補送訓練證明文件備查。

 
(四)防火管理:
1、防火管理人複訓: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之防火管理人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規定,初訓合格後,每3年應複訓1次,其本年度應接受複訓者,得適度調整彈性放寬至110年12月31日前接受前揭複訓,即認符合上開細則第14條第2項規定。
2、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依消防法第1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5條執行,其中自衛消防編組演練部分,視所轄疫情情形及管制措施所影響之醫療院所、長照機構、企業分區辦公持續營運等,各消防機關得適時調整延後受理其申請自衛消防編組訓練計畫之提報,至110年7月31日疫情尚未趨緩致上半年演練無法辦理者,得併同下半年度執行,均認符合上開細則第15條規定。
3、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專業機構管理:
(1)各消防機關依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認可及管理須知執行,並視所轄之疫情發展,請各專業機構適當調整其辦理日期。
(2)各訓練機構辦理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時,應依本署109年3月27日消署預字第1090500398號函(如附件5),加強相關防疫措施,以確保受訓學員健康及避免增加傳染風險。
4、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各消防機關依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執行,得視所轄之疫情發展,彈性調整延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