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74年 《消防法》公布,法中明定消防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更多資訊 民國61年 中央成立警政署後,設置消防組,負責全國有關消防業務之督導與考核工作,並兼辦警務處消防科之業務。 更多資訊 民國55年 省警務處頒佈《各縣市警察局(所)消防業務權責移轉方案》,規定消防警察隊為警察局(所)之特業幕僚單位,... 更多資訊 民國54年 臺灣省警務處消防科正式成立(首任科長于書紳)。 更多資訊 民國53年 省政府頒佈《臺灣省各縣市(局)消防警察隊管理規則》。 更多資訊 民國47年 各縣市在警察局內成立消防警察隊,正式納入警察局之編制,自此消防開始步入正軌。 更多資訊 民國36年 內政部重新修正《擴充消防組織大綱》,並改稱《各級消防組織設置辦法》。其中所有消防組織,一律改稱消防隊... 更多資訊 民國32年 臺灣(日治時代)訂頒《臺灣警防團令》,規定重要州市(如臺北市、高雄市)一律設置消防署,各地消防組併入... 更多資訊 民國18年 國民政府訂頒擴充消防組織大綱,著手整頓各地消防組織。規定各縣市消防組織,隸屬於公安局,並一律改稱消防... 更多資訊 民國9年 臺灣(日治時代)全省地方制度更改,頒佈《臺灣消防組規則》,修正全省消防組的組織。 更多資訊 民國2年 國民政府將前清朝工巡總局易名京師警察廳的同時,亦陸續設立各縣市警察機構,地方消防組織隨之誕生。 更多資訊 民國74年 《消防法》公布,法中明定消防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3條),正式將消防業務明定為地方政府之工作。 民國61年 中央成立警政署後,設置消防組,負責全國有關消防業務之督導與考核工作,並兼辦警務處消防科之業務。 民國55年 省警務處頒佈《各縣市警察局(所)消防業務權責移轉方案》,規定消防警察隊為警察局(所)之特業幕僚單位,隊長承局(所)長、副局(所)長之命,綜理消防業務,其後法令更易,仍承襲此種體制。 民國54年 臺灣省警務處消防科正式成立(首任科長于書紳)。 民國53年 省政府頒佈《臺灣省各縣市(局)消防警察隊管理規則》。 民國47年 各縣市在警察局內成立消防警察隊,正式納入警察局之編制,自此消防開始步入正軌。 民國36年 內政部重新修正《擴充消防組織大綱》,並改稱《各級消防組織設置辦法》。其中所有消防組織,一律改稱消防隊。而民間消防,一律改為義勇消防隊。至於消防隊之編制,則由各縣市警察局擬定呈請縣市政府核准,轉報省警務處備案,經費則由縣市政府撥發。 民國32年 臺灣(日治時代)訂頒《臺灣警防團令》,規定重要州市(如臺北市、高雄市)一律設置消防署,各地消防組併入警防團內而為消防部,與壯丁團、防衛團共同為警防團的組織三大骨幹。 民國18年 國民政府訂頒擴充消防組織大綱,著手整頓各地消防組織。規定各縣市消防組織,隸屬於公安局,並一律改稱消防組。至於民間消防,因欠缺統一之規定,名稱眾多,有救火會、義勇消防團、保安公益會、消防委員會、救火義務隊等至為複雜。 民國9年 臺灣(日治時代)全省地方制度更改,頒佈《臺灣消防組規則》,修正全省消防組的組織。 民國2年 國民政府將前清朝工巡總局易名京師警察廳的同時,亦陸續設立各縣市警察機構,地方消防組織隨之誕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