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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預告終止日112年11月20日)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台內消字第1120826453號公告

 

主旨:預告訂定「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修正目的及意旨
 

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係內政部為規範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申請核發、補(換)發之相關費用,爰依據消防設備人員法第47條及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擬具「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草案,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應繳納證書費或執照費金額

明確規範申請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核發、換發或補發應繳納金額,及重新申請執業執照應依規定繳納費用(草案第2條)。

二、明定免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之情形

因變更證書或執業執照格式及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執業機構地址等非歸因於申請者之情形,免繳納證書費或執業執照費(草案第3條)。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草案未涉及重大政策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草案涉及申請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核發、換發、補發金額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