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回頁首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首頁 > 最新消息 > 法規動態 > 預告訂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預告終止日112年11月15日)

預告訂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預告終止日112年11月15日)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台內消字第1120826437號公告

 

主旨:預告訂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修正目的及意旨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為內政部依據消防法第15條之2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使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取得登錄之專業機構辦理訓練事項及對其監督管理能有所依循,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申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下稱申請機構)登錄者應檢具文件及資格之規定。定明申請機構應檢具申請書、資格證明文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訓練場地文件、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證明文件。(草案第3條)

二、申請機構取得登錄證書(下稱專業機構),始得施予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

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登錄申請案件書面審查及實地審查程序,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登錄,並核發登錄證書。(草案第4條)

三、專業機構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及申請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之規定。定明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3年及應記載事項;另規範記載事項變更申請換發,或登錄證書遺失或毀損申請補發或換發之程序。(草案第5條)

四、專業機構登錄申請延展之規定。定明專業機構登錄申請延展之期限、應檢具文件及延展有效期間。(草案第6條)

五、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專業機構登錄,並註銷其登錄證書。為有效管理專業機構,防止不法情事,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專業機構登錄,並註銷登錄證書之事由。(草案第7條)

六、專業機構應檢具講師建議表及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始得遴聘之。

為確保講師之專業及能力,定明講師資格與專業機構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及遴聘程序。(草案第9條)

七、專業機構施予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應檢具訓練計畫及招生簡章,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備查。定明專業機構施予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每班招收人數上限、訓練計畫及招生簡章應記載事項。(草案第11條)

八、專業機構施予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其項目(初訓及複訓)、訓練時數及課程基準之規定。定明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之項目、訓練時數、課程基準、同一講師於每一班期內之總授課時數上限及任職期間應定期接受複訓。(草案第15條)

九、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之測驗應以筆試方式辦理,並由專業機構製作題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定明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之測驗方式、題庫製作、核定程序及測驗成績合格基準。(草案第16條)

十、專業機構應於每期訓練結束15日內,核發其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合格證書;其合格證書生效日,自訓練結束之日起算。定明專業機構核發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合格證書之程序、合格證書生效日及應記載事項。(草案第17條)

十一、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專業機構予以警告,並通知限期改善,或得停止專業機構施予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之規定。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專業機構得予以警告,並通知限期改善,或得停止其施予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之事由。(草案第19條及第20條)

十二、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講師予以警告,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資格之規定。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講師警告或情節重大時廢止其資格之事由,經廢止資格者,專業機構3年內不得遴聘其擔任講師。(草案第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