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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預告終止日112年11月15日)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台內消字第1120826447號公告

 

主旨:預告訂定「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修正目的及意旨

 

本部消防署為建立國內民間機構專業防焰性能試驗之機制,有效管理防焰物品及其材料之品質,精簡政府人力及減少政府經費支出之政策下,修正消防法部分條文,經總統112年6月21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2791號令公布施行,第11條之1第1項:「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製造、輸入處理或施作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並取得認證證書後,始得向該專業機構申領防焰標示。」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辦理防焰性能認證,爰擬具「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草案,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防焰物品用詞定義。(草案第2條)

二、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之業別簡稱、代號及定義。(草案第3條)

三、申請防焰性能認證各業別應具備之資格。(草案第4條至第8條)

四、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准駁。(草案第9條及第10條)

五、防焰性能認證認證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變更、註銷及延展。(草案第11條至第14條)

六、防焰標示之規格、附加方式、申領之程序、應備文件、核發、註銷及停止核發。(草案第15條至第18條)

七、防焰產品業者品質管理、防焰標示領用管理及抽(購)樣檢驗之配合事項。(草案第20條至第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