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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消防安全設備教室使用及管理須知」第四點、第七點及第六點附件三之一、附件三之二、附件三之三、附件四之一、附件四之二、附件四之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生效,請查照。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09月4日

 

發文字號:消署預字第1120501710號函

 

主旨:修正「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消防安全設備教室使用及管理須知」第四點、第七點及第六點附件三之一、附件三之二、附件三之三、附件四之一、附件四之二、附件四之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生效,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