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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6條條文。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08月31日

發文字號:台內消字第1120825565號令

主旨:修正「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6條條文

壹、修正目的及意旨
考量義勇消防(以下簡稱義消)中隊以上人員任務係為領導統御,對於體技能的需求較低,且為延續其對於消防的熱忱與專業技能,爰修正義消中隊以上人員年齡規定,以傳承豐富的救災經驗,確保義消協勤救災戰力,爰修正本條文第六條,本次修正重點內容為修正義消中隊以上人員年齡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