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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珍惜救護資源,尊重救護專業

緊急救護件數逐年增加,希望緊急救護任務都用在真正需送醫急救者,請共同珍惜救護資源,也請尊重救護專業,由救護人員評估、判斷後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由於天然災害與人為意外事故頻傳,加上人口高齡化等因素,緊急救護出勤次數逐年上升,105年已達111萬7,523次,為96年出勤次數72萬0,797次的1.6倍 (如圖1)。

依據緊急救護辦法第3條規定,緊急傷病患對象係以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孕婦待產者及其他緊急傷病者為主。由於救護資源有限,其他非緊急傷病患,例如經常性酒醉路倒無明顯症狀者、交通事故明顯輕傷者及經救護人員評估顯非緊急傷病患(如牙痛)申請緊急救護者,請勿使用救護車;另針對少數傷患送達責任醫院後,逕至門診就診者,或指定送往非就近適當之急救責任醫院或醫療機構者等不當使用救護車資源者,倘非屬情況緊急之救護案件,建議自行搭乘其他交通工具前往門診或特定醫院就診,將救護資源留給最需要之民眾。

另目前已有部分縣市消防機關訂定所轄救護車收費標準,舉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為例,收費對象主要係以非至急救責任醫院之急診就醫者,收費標準每趟次救護勤務收取新臺幣 1,800 元整,透過非緊急救護案件收費制度遏止濫用救護資源情形。

復依據緊急救護辦法第5條規定:「緊急傷病患之運送就醫服務,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各消防機關所屬之救護人員,皆具受過專業訓練之初級、中級或高級救護技術員資格,並具執行緊急救護所必要之技能及知識,於現場進行專業評估判斷,以傷病患安危為優先考量,送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爰請民眾共同珍惜救護資源,尊重救護專業,不宜指定送往非就近適當之急救責任醫院或醫療機構,並協助將救護資源留給最需要的人。

圖1-全國近10年救護出勤次數統計圖 圖1-全國近10年救護出勤次數統計圖
圖2-本署宣導摺頁(1) 圖2-本署宣導摺頁(1)
圖2-本署宣導摺頁(2) 圖2-本署宣導摺頁(2)
最後更新日期106-07-26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