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回頁首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首頁 > 災害管理 > 防救災資通訊 > 最新動態 > 110年度防救災訊息發布機關訪視計畫

110年度防救災訊息發布機關訪視計畫

一、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略以: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災害警報之發布、傳遞。
(二)內政部104年4月9日台內消字第1040823056號函頒「防救災訊息服務平臺使用管理要點」。
(三)行政院109年12月7日院臺忠字第1090199147號函頒「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發布作業指引」。

 
二、目的
(一)瞭解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防救災訊息發布、災害防救法、「防救災訊息服務平臺使用管理要點」及「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發布作業指引」等相關法令推動及落實情形。
(二)瞭解發布機關防救災訊息發布控管機制。
(三)提升政府防救災訊息傳遞服。

 
三、辦理機關
(一)主辦單位:消防署
(二)實施訪視機關
1、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
2、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3、國家災害防救科。
4、經濟部(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受訪機關(110年度)
1、桃園市政府。
2、南投縣政府。
3、雲林縣政府。
4、高雄市政府。
5、臺南市政府。
6、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四、訪視時間
預定110年9月22日起至11月2日完成訪視作業,由消防署與各受訪機關協調後確定。
  
五、訪視項目
(一)內部控制及危機應變機制。
(二)人員管理機制。
(三)訊息發布安全檢核機制。
(四)訊息發布。
(五)人員訓練及演練作業機制。
(六)本年度防救災訊息發。
(七)系統操作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