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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109年7月3日修正發布「消防機關辦理防火管理業務注意事項」
消防機關辦理防火管理業務注意事項修正總說明

「消防機關辦理防火管理業務注意事項」係內政部消防署於92年4月2日以消署預字第092050061號函頒定,並於102年2月19日修正。茲因109年4月26日臺北市錢櫃KTV林森店火災致人傷亡,其致災原因之一為現場變更用途施作工程,管理權人未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且場所內部人員未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為強化主管建築機關與消防機關及消防機關內部單位之橫向與縱向聯繫,確保管理權人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義務之履行責任,及提高場所施工時之監督及用火用電安全,爰修正本注意事項,其重點如下:

一、增列消防機關於取得主管建築機關變更使用核准文件或消防機關作成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室內裝修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核准文件時,應以書
       面通知該場所提報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並於竣工查驗時檢附報請消防機關備查之文件,俾以加強主管建築機關與消防機關及消防機關內部單位之橫向與
       縱向聯繫。
     (修正規定第3點)

二、針對消防機關受理防火管理人遴用、消防防護計畫、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之審查等文字酌作修正,俾符實務執行現況。
     (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配合內政部107年10月26日內授消字第107822953號令訂定發布「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以及同年月日內授消字第1078229532號函停止適用
      「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及驗證指導綱領」等規定,修正第4點第3款引用規定。
     (修正規定第四點)

 
最後更新日期110-11-10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