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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110年6月8日修正發布「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第12點及第11點附錄2
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第十二點及第十一點附錄二修正
  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三日。茲因特殊嚴重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及其他實務需要,配合各消防機關滾動檢討執行情形,爰修正本要點,其修正重點如下:
  1. 增訂各消防機關為因應疫情等因素,得依其轄區屬性,彈性調整辦理期程,函報內政部消防署備查之但書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2. 增訂附件四「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各項應變行動內容檢核表」,提供各消防機關或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指導機構指導員,檢視各編組行動是否落實。(修正規定第十一點附錄二)
  3. 修正「不同防火區劃內,難以自行疏散者準備避難需花費時間之計算公式」。(修正規定第十二點附錄三)

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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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0-11-10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