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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條、第55條、第56條及第62條規定,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等公共安全事項,以及組織與人員任免等人事管理,係屬地方政府權責。

2.截至111年12月底,全國各地方消防機關編制員額20,419人,預算員額17,294人,實際員額16,305人,消防人口服務比,以實際員額計為1:1,427,其中臺北市1:1,362、新北市1:1,634、桃園市1:1,385、臺中市1:1,636、臺南市1:1,574、高雄市1:1,776。

3.為營造一個快樂、安全的生活環境,追求「零災害」的目標,內政部將賡續透過各種管道協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支持及重視所屬消防機關消防人力,並通盤檢視消防勤(業)務狀況,投注重點工作,並採縣市間區域聯防救災模式,妥適配置及運用現有消防人力。



 
   
最後更新日期112-03-02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