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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以來,迄今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茲因環境變遷、時代進步及社會需求,有定明共同防火管理人之遴用、防災中心置服勤人員等重要規範,以強化場所自主救災之必要,復為符法律保留原則,將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防焰性能認證管理、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申請火災證明等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規定由相關子法提升至法律位階與罰責之檢討。又為簡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保障液化石油氣用戶權益及使用安全,使各項消防制度均能發揮其功能,並因應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發生之臺北林森錢櫃KTV大火及一百十年十月一日發生之高雄城中城大火,有必要提高違反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或防火管理等規定之罰責,並賦予第一線同仁勒令停工之公權力,有敘明停(歇)業或未使用場所仍須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必要,以強化消防安全管理及回應社會輿論,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計修(增)訂28條,為消防法制定公布36年以來最大幅度調整。其中第9條業於111.2.24函送立法院審議,餘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27條)業於111.3.24函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