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 導入消防員救災安全機制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定期檢驗制度 一、修法緣由 因應環境變遷、社會需求及近年重大災例(109年4月26日臺北林森錢櫃KTV大火、110年6月30日彰化喬友大樓大火與110年10月14日高雄城中城大火),通盤檢視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有27條修正條文,經行政院111年3月24日函送立法院審議,112年5月15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全體會議第15次會議完成逐條審議,112年5月30日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二、三讀通過。 二、修法重點 (一)強化消防安全管理:營業場所違規逕罰,強化高層及地下建築物管理,定明共同防火管理人之遴用、防災中心置服勤人員等重要規範。 (二)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將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防焰性能認證管理、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申請火災證明等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規定由相關子法提升至法律位階與罰責之檢討。 (三)加強危險物品場所管理:增設安全技術人員,保障液化石油氣用戶權益及使用安全;建立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自主防災制度。 (四)掌握救災資訊:強化石油煉製業等場所發生災害通報責任,另有救災需求得調取資料及經辦人保密規定。 (五)全面檢視提升罰責:針對謊報火警與營業場所違反設備規定等,提升罰責,強化消防公權力行使。 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懶人包 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