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港務消防隊
【申訴電話】07-562-2601 轉661
替代役役男申訴案件之處理:
一、申訴範圍:
(一)役男對罰站、罰勤、禁足、申誡、記過、罰薪、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案件。
(二)役男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遭受不當管理冤屈不平事件。
二、申訴期限:
(一)懲處案件:
1.役男對罰站、罰勤、禁足、申誡之懲處不服時,得於懲處核定書送達、言詞宣示或轉達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提起申訴。
2.役男對記過、罰薪、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應於懲處核定書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提起申訴。
(二)權益及管理案件:於事件發生後,以書面或言詞提起申訴。
三、役男申訴以書面提出者,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後送至人事室辦理。
(一)申訴人之服勤單位(處所)或用人單位、中文姓名、住址、 聯絡電話。
(二)原處分機關。
(三)申訴之案情及理由。
(四)證據影本或正本。
(五)訴求及建議改善之事項。
(六)提出申訴之年、月、日。
四、役男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未具真實姓名及服勤單位(處所)或用人單位。
(二)提出申訴逾申訴時限。
(三)原處分或事實已不存在。
(四)同一申訴事由經答覆後,再提出申訴。
(五)非屬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