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倫理法制的重要意義

◎劉昊洲

  倫理道德乃我國傳統文化的精髓,是古聖先賢歷經滄桑、深刻體悟後的智慧結晶,也是社會大眾在價值認知方面的主要共識;流傳至今,仍然舉足輕重。在法治勃興後,倫理道德雖不若法律之重要,卻同為維繫社會人心的三個體制力量之一。公務倫理是傳統倫理道德的公共版與現代版,是公務員執行職務或處理與其身分有關事務的準據與憑藉;在「法律縱已日趨完備,但違法者仍不斷出現」的慨嘆聲中,公務倫理一再被強調,希能從心做起,用以彌補法律規範不足或不及之處,並增進機關和諧愉悅的氛圍。不過由於公務倫理範圍甚廣,也較抽象,價值認知不盡相同,同一德目的解讀亦有異,故權責機關將重要的公務倫理內涵以條文形式規範,並公(發)布之,即予以法制化的作為,自有其重要意義。此故,建構公務倫理法制遂成為主要的思維趨勢。

  倫理道德與法律二者在本質上有所不同,在其他方面也有許多區別。從表面觀之,公務倫理法制的外表是法令規範,但究其實質內涵,大都仍屬倫理道德的層次;亦即公務倫理法制是因法制的吸收,而由倫理道德走向法令規範,此雖符合自然法的演進趨勢,卻是一條艱難的道路。因為在程度上共識不易獲致的情況下,除非以政府的力量強勢介入,否則硬要劃出一條客觀明確的界線,委實不易;卻也是值得的、深具意義的。此後不再模糊,?有灰色地帶,對規範對象與執法人員而言,都具有正面的功能與價值。

  職是,公務倫理法制至少有以下四點重要意義:

  一、權力需要監督,也要自我約束:監督與制衡是民主之基本原則,「權力就是責任」、「有權力就應受監督」、「權力越大者,其監督越強」,此乃現代民主國家之常態,只有受監督,權力的行使方受到節制,權力的運作才不會溢出常軌;監督之於權力,自有無與倫比的重要性。不過監督的動力來自外部,監督的範圍通常侷限於政府體制、行為外表,雖包括合法性監督與妥當性監督,但終究不能及於全部,監督仍然有其盲點與死角。所以在外部監督外,更應仰仗有權者個人基於公務倫理的認知與要求,只有來自於己的良知良能與赤子之心發揮效果,方能全面地、從根源開始地禁絕弊端,指引他繼續向上。

  二、規範必須明確,更要客觀公平:法的可貴,在於以文字具體明確地表述,且對外公開,不只立下尺度標準,也指示行進方向,得以讓眾人知悉及遵循。不過只有明確性仍然不足,更要一視同仁,不能有差別待遇;也要有可操作性,而非難以實踐或純供觀賞的文件。因此,公務倫理不能停留在倫理道德的層次,而須提升至法治的要求,公務倫理法制的建構自有其必要。

  三、執行務必落實,亦應兼顧情理:法的規範本身只是法之體系運作的上游,而非全部,法的執行才是重心所在。極少數欠缺基層實務經驗及對社會認知顯然不足的長官,往往認為只要有法令規範,一切問題即可迎?而解,這是過於天真的想法。如要確保法的權威性,唯有在實際執行時認真而嚴格地執行,方有可能達成,所以執行務必要落實。不過在執行的過程中,也不能太過死板嚴苛,毫無彈性可言,在法的範圍內,自可有兼顧情理的考量,此一「法內施恩」、「求其適中」的態度作為,即是公務倫理的本務,也是公務倫理法制的立意所在。

  四、效果尚待強化,自須配合制裁:倫理道德雖是指示吾人立身處世、應對進退的準則,告訴我們何者可為,何者不可為,不過其獎善懲惡的效果並不明顯,因為它依賴的只有個人良心與社會清議而已。為確保其實際執行的效果,自須在相關規範中加入違反義務者如何處罰的文字;此一制裁處罰的規定,也就是由公務倫理轉化為公務倫理法制的必然結果。

  要之,配合時代及環境的變遷,將重要的公務倫理內涵透過法制化的程序,轉化為公務倫理法制,當能使此一規範更加明確客觀,俾便全體公務人員知所遵循,亦能讓長官或有權監督者在指揮或監督時有所依憑,拿?得宜,兼顧情理,確保實際執行的成效。是以公務倫理法制在實務上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其重要意義。

(作者為考試院保訓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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