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修正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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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

依近年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事故統計分析,製造場所、一般處理場所及室內儲存場所之事故合計約占9成以上,為強化企業責任及業者自主安全管理,研議針對前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特性,增訂製造場所、一般處理場所及室內(外)儲存場所之安全管理規定,另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相關規範,使其更加周全,符合實際需要及增進公共安全。
 

修正草案重點

一、 修正室內儲存場所儲存第5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分級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第28條及第29條)
 
二、 修正無法依第3條第2項附表1判定類別或分級之公共危險物品,應由管理權人將判定結果或相關證明資料,提供當地消防機關進行判定。(修正條文第12條)
 
三、 修正儲存六類物品數量未達管制量50倍及儲存高閃火點物品之室內儲存場所規定。(修正條文第24條至第27條)
 
四、 增訂於供作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使用之1層建築物,設置儲存閃火點在攝氏40度以上第4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室內儲槽場所時,其位置、構造及設備規定。(修正條文第33條)。
 
五、 針對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之各種作業型態,增訂應注意之安全管理事項,以強化場所安全;另就販賣場所,增訂公共危險物品存放、販賣之方式及調配作業應注意事項。(修正條文第46條之1)
 
六、 增訂室內(外)儲存場所安全管理事項,明定儲存場所原則不得儲存公共危險物品以外之物品及不同分類之公共危險物品,但如安全管理符合規範(不與儲存物品反應之非公共危險物品或指定之不同種類公共危險物品,且分類、分區、保持距離儲存),尚得於同一場所儲存。(修正條文第46條之2)
 
七、 配合場所構造及設備規定增修,修正既設場所改善規定(修正條文第79條之1及第79條附表5)。

會議紀錄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修正研商會議紀錄(公共危險物品部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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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臺中港務消防隊 > 預防災害 > 公共危險物品 > 危物場所安全管理 > 管理辦法修正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修正
文章網址:https://www.nfa.gov.tw/thfd/index.php?act=article&code=print&ID=&ids=1435&date_st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