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4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904605330號、台內消字第1090823270號令

主旨: 修正「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4條。
 
出處:臺中港務消防隊 > 最新消息 > 法規動態 > 修正「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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