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第6條之1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00821044 號令

主旨: 修正「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第6條之1

修正目的及意旨: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自93年11月25日發布施行,並於99年11月26日、103年9月26日辦理修正。內政部為提升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場所之安全,經檢討近年施放情形及實務現況,爰修正本辦法第5條、第6條、第6條之1規定。修正重點包括: 新增除施放作業所需外,施放作業場所應嚴禁火源,並移除不必要可燃物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新增施放筒採一筒一彈方式且施放過程中不得重複裝彈之規定,並針對施放後未爆之專業爆竹煙火,延長其處理安全確保時間,並增訂清點及銷毀方式,及清除未爆之專業爆竹煙火後始可解除現場警戒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新增以電子設備施放專業爆竹煙火應遵行事項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之1)。
出處:臺中港務消防隊 > 最新消息 > 法規動態 > 修正「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第6條之1
文章網址:https://www.nfa.gov.tw/thfd/index.php?act=article&code=print&ID=&ids=115&date_st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