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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修正

修正緣由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93年5月24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104年12月24日,迄今已逾4年。
     
為配合行政院法規鬆綁政策目標並符合實際需要,增訂一般爆竹煙火產品安全標示標明事項、刪除爆炸音類之單響炮類聯結數總量之限制,並導入預購個別認可標示之制度,以節省張貼個別認可標示之人力成本,另為避免拆開零售及確保民眾施放安全,最小包裝所含一般爆竹煙火數量及總火藥量應予明確規範,爰修正本辦法。

問題研析

問題研析

 

修正重點內容


修正要點如下
一、一般爆竹煙火產品安全標示標明事項,新增施放時應保持之安全距離。(修正條文第3條)
二、刪除爆炸音類排炮及連珠炮聯結數總量之限制,改以總火藥量三百公克為上限之管制方式。(修正條文第4條) 
三、申請預購個別認可標示之資格、方式、附加時點及應檢附之文件。(修正條文第12條之1)
四、預購個別認可標示之使用管理及應遵行事項。(修正條文第12條之2)
五、預購個別認可標示之失效及申請人依限繳回預購個別認可標示之義務。(修正條文第12條之3)
六、個別認可標示之停止預購申請與期間起算方式及恢復預購申請之條件。(修正條文第12條之4)
七、一般爆竹煙火採最小包裝者,新增總火藥量不得超過二百公克。(修正條文第14條)


懶人包

法令發布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部分條文」於110年6月3日修正發布,為加強民眾燃放爆竹煙火的安全,新增一般爆竹煙火產品必須標示施放安全距離、導入預購個別認可標示制度等,以確保產品品質及安全,同時節省國內張貼認可標示的人力成本,以達簡政便民的目標。 目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至111年9月7日止已進行第8次修正研商會議,俟修法通過後,將進行後續相關法規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