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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最新消息 > 法規動態 > 修正「消防機關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位置構造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第1點、第4點、第6點規定及第2點表1之1至表1之23、第7點表5、表6、第8點表8

修正「消防機關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位置構造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第1點、第4點、第6點規定及第2點表1之1至表1之23、第7點表5、表6、第8點表8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1080823067號令

主旨: 修正「消防機關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位置構造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第1點、第4點、第6點規定及第2點表1之1至表1之23、第7點表5、表6、第8點表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