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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調整消防安全管理處理原則

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政策,降低社區群聚感染肺炎之風險,消防署於日前將消防安全管理處理原則及危險物品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之處理原則函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依轄區疫情發展辦理各項消防安全管理事項,分述如下:

(一) 防火宣導:依所定計畫持續執行,但由消防人員及宣導志工深入社區、住家、群聚會議之勤務部分得視實際情況先予暫緩;另建議以網路媒體宣導為主;並加強酒精使用之火災預防注意事項。

(二)消防安全檢查
  1. 依所定109年消防安全檢查計畫執行,並視所轄之疫情發展,適時調整延後檢查或暫時停止,修正上開計畫送消防署備查,不受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之限制。
  2. 檢查人員講習訓練:視所轄之疫情發展,適時調整延後辦理,至109年7月31日疫情尚未趨緩致上半年訓練無法辦理者,得併同下半年度執行。

(三)防火管理
  1. 防火管理人複訓:本年度應接受複訓者,得適度調整彈性放寬至109年12月31日前接受前揭複訓,即認符合消防法規定。
  2. 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演練部分,視所轄疫情及管制措施所影響之醫療院所、長照機構、企業分區辦公持續營運等場所,得適時調整延後受理其申請自衛消防編組訓練計畫之提報,至109年7月31日疫情尚未趨緩致上半年演練無法辦理者,得併同下半年度執行,均認符合消防法規定。
  3. 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專業機構管理:依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認可及管理須知執行,並視所轄之疫情發展,請各專業機構適當調整其辦理日期。
  4. 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依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執行,並視所轄之疫情發展,適時延後辦理。

(四)危險物品管理
  1. 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宣導:於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倘辦理群聚活動(如說明會、居家訪視、活動設攤或擴大宣導活動等)有防疫考量,得視疫情狀況及機關人力自行調整宣導作為(如以透過各項媒體通路宣導之方式替代)。
  2. 「保安監督人」、「爆竹煙火監督人」、「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及「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特定瓦斯器具裝修技術士」之複訓:109年度應接受複訓者,得適度調整彈性放寬於109年12月31日前接受複訓,並取得訓練合格證書,即認符合規定。另辦理上開訓練之專業機構,應視疫情發展情形,適當調整其開課日期及招收人數,訓練期間學員配戴口罩及社交距離等防疫措施,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規定辦理。

請各類場所依上開處理原則配合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視轄區疫情發展做好防疫措施,並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疫情訊息辦理防疫工作。
最後更新日期109-04-07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