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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署:遵照監察院意見策進落實滅火器藥劑管理機制 ,並加強不合格品全面抽查驗,從嚴究辦不法廠商

有關監察院針對消防署未能確實監督滅火器、滅火器用滅火藥劑之登錄機構執行認可業務、未重新全面審視且逐一清查既有型式認可申請文件有無以不實資料取得認可等要求檢討改進,消防署表示,當遵照監察院指正改進事項,積極督促登錄機構檢討策進改善滅火器藥劑含二氧化矽管理,並加強市場全面抽查驗不合格品依法嚴懲究辦,強化滅火器管理機制。

消防署強調,已於 109年6月8日請登錄機構要求乾粉滅火藥劑安全 資料表(Safety Data Sheet, SDS) 揭露二氧化矽含量並出具第三公證機構檢測報告,並公布網站使民眾瞭解乾粉滅火器成分資訊。為強化查核,於 110年4月29日及 110 年 12 月7日請登錄機構加強辦理市售滅火器抽驗事宜,增加晶型二氧化矽含量之檢驗項目;同時為強化追蹤滅火器認可品品質,業請登錄機構自111年起提高滅火器抽(購)樣試驗件數,亦將擇重點會同辦理監督查核,又於111年2月23日再請登錄機構全面清查檢視 SDS 與 檢測報告一致,並針對疏漏或誤植內容重新完成改善,另也於111年3 月21日邀集相關公會開會研商強化策進作為,將從乾粉滅火藥劑產品源頭管制,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限制滅火器藥劑之結晶型二氧化矽含量不得超過0.1%,並修正滅火器用滅火藥劑認可基準。

消防署說,依據ISO 7202 5.6的標準規定在正常的滅火使用條件下,滅火器的藥劑和添加物應符合對人體無毒無害。結晶型二氧化矽屬一級致癌物質,依國家標準CNS15030 「化學品分類及標示」規定混合物中含致癌物質超過0.1%,即屬致癌混合物,對人體健康有害。因此,我國滅火藥劑新決議限制滅火器藥劑之結晶型二氧化矽含量不得超過0.1%,與國際規範及作法一致,將加強管理機制和嚴格要求,以維護使用者健康。

 
最後更新日期111-12-05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