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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間等堆積雜物 消防署:中央建築法令已完備 各地方政府當依法執行公權力

臺中市興中街火災,造成6死6傷,消防署表示,針對高風險集合住宅各地方政府應積極檢查執行,目前樓梯間、走廊等處所堆置雜物,「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建築法」皆已定有違規處分明文,各地方政府當依法執行公權力。

為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消防署已於昨(8)日函請各地方政府確實加強所轄老舊高風險集合住宅安全,包含逃生通道、樓梯間、防火門等處違規堆積雜物的查處,並對於一再違規者應加強檢查頻率,依法查處。執行情形並應按時提報該府公共安全會報或治安會報,並對違法(規)使用場所造冊追蹤列管,定期複查,以提升是類場所公共安全,避免憾事再發生。

營建署表示,針對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違反者,由地方政府依「建築法」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罰鍰未繳納時,移送強制執行。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經制止不從者、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目前已有相關處罰機制。臺中市府已可依建築法規定裁處,無須再修法。

消防署表示,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各機關就其權限範圍內當可互相協助,經查臺中市政府消防局針對本件起火建築物避難逃生通道堵塞已分別於108年1月7日及110年3月23日協助通報,至於頂樓擅搭違建物部分,也於107年12月4日協助通報。
最後更新日期111-03-09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