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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核各消防機關強化所屬義勇消防組織救災能力
一、評核對象:

二、實施方式:
(一)抽測名冊:
1、以各「義消分隊」為單位分別造冊。
2、前1年抽測成績達100分者,該年度予以免測。
3、依據抽測名冊,分別抽出各義消總隊各組受測人員。
(二)受測人員選定:
1、由電腦隨機甲組、乙組及丙組中各抽出受測人員及備測人員各10名。
2、各組計算分數人次未達8名者,該義消總隊團體成績不予計分。
三、考核:
(一)測驗項目:
1、消防衣帽鞋及空氣呼吸器著裝暨救人(25分)
2、基本繩結(25分)
3、橫渡架設(25分)
4、捲揚器低所救出應用繩結架設(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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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人救災能力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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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團體成績核計:
1、取甲、乙、丙組各組前8名受測人員之成績總和平均分數。
2、團體平均成績90分以上者評定為特優,80分以上者評定為優等。
五、獎勵規定:
(一)團體獎勵:
1、特優單位:救災裝備器材經費10萬元,獎狀1紙。
2、優等單位:救災裝備器材經費5萬元,獎狀1紙。
(二)個人獎勵:甲、乙、丙組各組前30名,各頒給獎狀1紙。
(三)受測人員評定為A級者,本署另頒發證書,以資鼓勵。
七、辦理成果:
年度 |
團體成績前5名 |
特優單位 |
受測人員評定為A級者 |
104年 |
臺東縣、宜蘭縣、澎湖縣、花蓮縣、新竹市 |
20個 |
566人 |
106年 |
臺東縣、澎湖縣、宜蘭縣、新竹市、金門縣 |
20個 |
611人 |
108年 |
臺東縣、澎湖縣、臺中市、桃園市、新竹市 |
21個 |
624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