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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消單位暨職稱英譯
一、緣由及目的
為擴大運用民力,配合「義消組織充實人力與裝備器材中程計畫(106至110年)」推動,本署106年至109年3次修頒「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以下簡稱義消服勤辦法),以利各縣市招募年輕、多元族群義消人員,提升全國防救災協勤量能,包括開放外國人也可參加義勇消防組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配合落實行政院「2030雙語國家政策發展藍圖」政策,爰規劃統一全國義勇消防組織各編組單位暨職稱英譯標準,強化推動義消業務。

二、歷經過程
本案依據義消服勤辦法第3條附表規定,及參考各直轄市、縣(市)設置之義勇消防組織之單位及職稱,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及本署港務消防隊審視研訂。

三、各直轄市、縣(市)設置之義勇消防組織各編組單位及職稱英譯參考
研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義勇消防組織各編組單位暨職稱英譯表如下,提供各單位參考:

►►義勇消防組織各編組單位英譯:

大隊總隊中隊分隊小隊英譯     

縣市大隊英譯

機能型義消英譯

►►義勇消防組織各編組單位人員職稱英譯:
各單位人員職稱英譯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6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