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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滅火器認可基準」,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1090823278號令

主旨: 修正「滅火器認可基準」,自即日生效。

修正目的及意旨:
       本基準於101年11月14日訂定發布,歷經102年7月19日、106年6月27日二次修正。內政部為與時俱進,以符實際需要,爰修正本基準,修正重點如下:(一)刪除筒體外部應以紅色施以烤漆或使用靜電塗裝、粉體塗裝等任何一種噴漆之顏色限制;(二)修訂紅色應為容器表面積25%以上之範圍、條件及銘牌標示方式;(三)增訂滅火器於使用溫度範圍上、下限±2℃之噴射性能試驗;(四)增訂得擴大滅火器使用溫度範圍之規範;(五)增訂閥體耐壓試驗之壓力值及時間,以及閥體應採用之材質;(六)增訂標示附加位置及滅火器所適用火災類別之圖例;(七)明定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就滅火藥劑之試驗項目等。
 
最後更新日期110-01-05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