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1090822990號公告 主旨: 修正「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自即日生效。 修正目的及意旨: 「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為內政部依據消防法第6條第4項規定授權指定,作為指定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依據。 鑑於「寄宿舍」之場所規模多為不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所定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且該場所為供睡眠休息使用,倘若發生火災易造成人員死傷,爰增列不屬於設置標準所定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寄宿舍」,不論面積均應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俾提升是類場所早期發現火災並應變之能力,確保人民生命安全。 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修正規定 修正規定對照表 修正總說明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