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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自中華民國109年8月1日施行。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1090822494號令

主旨: 訂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自中華民國109年8月1日施行。

訂定目的及意旨:
       內政部為規範液化石油氣容器型式及個別認可案件申請及合格標示管理等相關事宜,以確保液化石油氣容器使用安全,依據消防法第15條之3第3項授權,訂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內容包括: 型式認可申請人之資格(第3條)、申請型式認可應檢具之文件(第4條及第5條)、型式認可審查與准駁程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及應記載事項(第7條至第9條)、應撤銷或廢止型式認可之事由及處理(第10條)、申請個別認可應檢具之文件(第12條)、個別認可合格者之合格標示發放,及不合格者不合格容器銷毀或報運出口規定(第15條至第17條)等。




 
最後更新日期109-06-15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