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1090821062號函 主旨: 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設置基準及指導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火災鑑定會設置基準及指導要點」,自即日生效。 直轄市縣市政府火災鑑定會設置基準及指導要點 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