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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消防機關緊急救護教官培訓及管理要點」,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生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 消署護字第1090700007號函   

主旨: 訂定「消防機關緊急救護教官培訓及管理要點」,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生效。


 
最後更新日期109-02-14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