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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預告終止日114年9月2日)
壹、修正目的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於113年3月7日公告訂定。鑑於近年國內倉庫火災頻傳,且考量是類場所空間廣、火載量大及貨物產品種類複雜特性,又其營運態樣與工廠類似,火災除造成場所財產損失外,勢必將危害作業人員之生命安全,爰擬具「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修正草案。
貳、修正意旨
本草案訂定重點係將倉庫納入「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第11款規定,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30人以上之倉庫應實施防火管理,以提升是類場所防火安全。
参、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草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修正案涉及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之管理權人及防火管理人應依規定訂定消防防護計畫,並依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之必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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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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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