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台內消字第1141602387號 主旨:訂定「消防法第二十五條之六第一項特定與臨時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壹、訂定目的 為利各級消防機關辦理消防人員特定及臨時健康檢查時有所依循,減少並及時避免可能發生之危害情況,爰依據消防法第25條之6第1項規定,訂定「消防法第二十五條之六第一項特定與臨時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 貳、訂定意旨 本次訂定重點如下: 一、明定「特定健康檢查」與「臨時健康檢查」之定義及檢查內容。 二、明確適用對象為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消防人員。 三、規範檢查方式,應依各地勤務性質,配合附表一及附表二實施。 四、健康檢查所需經費,由各級消防機關年度預算支應。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有1則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同仁留言,建議於特定健康檢查項目新增「試壓耐氧測試」,本部業已回應說明,經審慎評估後,認同此建議,並將納入本次訂定內容中。 總說明及對照表 公告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