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fixedSlide { position: fixed; right: -150px; z-index: 999; top: 15%; } .slider01, .slider02, .slider03 { position: relative; right:0 ; width: 150px; } @media print{ .subMenuBox,.topNav,.bottomNav,.bannerItem,.recommend_list,.inside aside,.footer,footer,.barSocial{ display:none !important; } } input[type="text"]:focus { color: #000000; background-color: #FFFF00 !important; } .peo .img img{max-height:380px;}
回頁首
跳到主要內容區
首頁 > 最新消息 > 法規動態 > 訂定「消防法第二十五條之六第一項特定與臨時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訂定「消防法第二十五條之六第一項特定與臨時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台內消字第1141602387號
主旨:訂定「消防法第二十五條之六第一項特定與臨時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壹、訂定目的
為利各級消防機關辦理消防人員特定及臨時健康檢查時有所依循,減少並及時避免可能發生之危害情況,爰依據消防法第25條之6第1項規定,訂定「消防法第二十五條之六第一項特定與臨時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

貳、訂定意旨
本次訂定重點如下:
一、明定「特定健康檢查」與「臨時健康檢查」之定義及檢查內容。
二、明確適用對象為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消防人員。
三、規範檢查方式,應依各地勤務性質,配合附表一及附表二實施。
四、健康檢查所需經費,由各級消防機關年度預算支應。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有1則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同仁留言,建議於特定健康檢查項目新增「試壓耐氧測試」,本部業已回應說明,經審慎評估後,認同此建議,並將納入本次訂定內容中。
最後更新日期114-06-04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