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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台內消字第1141602386號
主  旨:訂定「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壹、 訂定目的
消防法業於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其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為利前開場所管理權人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有所依循,爰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

貳、 訂定意旨
本次訂定重點如下:
一、 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規範應標示危害圖式之化學品種類及數量。
二、 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規範危害風險標示板應標示之內容、其製作尺寸,並列舉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範例。
 
參、 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有3則意見(電話及電子郵件),回應及參採情形說明如下,並已回復民眾:
一、 針對危害圖式及文字標示尺寸建議改以公分計,考量提升可讀性與理解便利性,本公告採納本條意見,將尺寸單位由公尺修正為公分。
二、 針對化學品種類單純廠區建議僅於主要出入口設置標示板,惟考量災害搶救時能迅速掌握各區域化學品資訊以保障救災人員安全,故具分區分棟配置之場所,無論化學品種類是否單純,仍應於各建築物及區域出入口設置標示板。
三、 建議將「危害風險標示板」與其他相關資訊標示併同設置,本公告並未強制要求「危害風險標示板」須獨立設置,實務執行上可視場所實際配置及管理需求與其他相關資訊標示併同設置。
最後更新日期114-06-04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