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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設置辦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台內消字第1141602383號
主       旨:訂定「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設置辦法」。

壹、訂定目的
為健全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管理機制,提供政策建議及制度規劃,強化安全保障,爰依據消防法第25條之1第4項規定,訂定「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設置辦法」。

貳、訂定意旨及效益
一、明定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之設置及職掌
為強化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明確規範諮詢會之任務,包括:職務安全衛生政策及法規、管理系統、防護設備及措施、執行與評估、國際交流及趨勢等事項(第2條)。
二、規範諮詢會組織架構及委員組成
為確保諮詢會專業性及多元代表性,明定委員人數、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任命方式,並要求消防機關及公務人員協會優先推派基層消防人員參與,且消防基層人員代表比例及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3分之1(第3條)。
三、明定諮詢會委員任期及異動規則
規範諮詢會委員之任期、續聘條件,並訂定委員出缺或不適任時之解聘及補聘機制,確保組織穩定運作(第4條)。 
四、訂定會議召開方式及決議程序
規範諮詢會會議之召開頻率、主席職責,並允許視需求邀請相關機關、團體、專家學者或業務人員列席,以確保決策品質及多方意見納入(第5條)。 
五、明定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設置方式
為確保會務順利推動,明定執行秘書及相關工作人員之設置,並由消防署派員兼任,協助處理會議及行政事務(第6條)。 
六、明確決議事項之執行及經費來源
規範諮詢會決議事項應以內政部名義行之,並明定所需經費由消防署相關預算支應,以確保執行效能(第7條、第8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
最後更新日期114-06-01 回首頁